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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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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税行为分为哪些
在国家实施新的政策之后,对于营改增有很多人有不同的理解,重庆税收筹划一诺财务表示,在不同的情况下对于税务的处理上也有自己不一样的行为。那么,都有哪些呢?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针对这个问题重庆一诺财务为大家做详细的介绍。
第一类 无偿提供应税服务
无偿提供服务的主体不同,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二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第二类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同样,根据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主体不同,转让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是个人(含个人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除外情形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的应税行为
财税〔2016〕36号中对“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的应税行为”明确列为除外情形。即前面提到的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如果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均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大家现在都清楚了吧,在实际中我们需要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常识,才能对于相关的税务行为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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