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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需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2018-01-23
  • 信息来源:www.yinuocw.com
  • 点击量:3245

对于企业来说所得税是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否则就是一种偷税漏税的行为。重庆代理记账一诺财务表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们要清楚哪些企业需要进行汇算清缴。这是很多企业都不是很了解的地方,下面先来做个了解。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的企业,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的哪类分公司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就需要清楚的知道哪些是需要进行纳税的范围,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所得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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