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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限额扣除,费用归集要慎重!
对于研发费的扣除是比较重要的一点,我国相关的税法也有一定的规定。重庆一诺财务称,在去年发布的新的政策之后,大家对于在研发费的扣除上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今天要为大家做更加详细的介绍,加深对这项费用的扣除介绍。
2017年12月8日《中国税务报》B3版刊发的《研发费归集范围扩容 企业得实惠》一文,报道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企业的影响。
40号公告发布之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不包括股权激励、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考虑到人才是创新驱动战略关键因素,为激发和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40号公告增加了股权激励、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但需要注意的是,40号公告并未将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列入人员人工费用中,而是将其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中,这就意味着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不能全额加计扣除。
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要求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假设某一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40号公告第一至五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和为Y,那么X=(X+Y)×10%,即X=Y×10%÷(1-10%)。
因此,该汽车公司不能直接用6250×50%加计扣除3125万元,而是需要用公式来测算。汽车公司只加计扣除了3120万元,说明其对税收政策的应用把握准确。
由于股权激励、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都属于人工费用,很容易被归集到人员人工费用中全额加计扣除,产生税务风险。40公告将股权激励列入人员人工费用中,将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中,前者全额加计扣除,后者需要计算加计扣除限额。因此,科技公司加计扣除的3300万元正好是行权金额6600万元的50%,而汽车公司加计扣除的3120万元不是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6250万元的50%,两家企业的处理是正确的。
可以看出在企业的费用扣除中也是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不需要将人员的福利加入在扣除的费用中,这样就能避免税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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