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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

  • 2018-01-04
  • 信息来源:www.yinuocw.com
  • 点击量:2916

很多企业在发展壮大之后就会在很多地方开公司或者设立分布,其中境外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重庆一诺财务表示,关于企业境外税收上所得税收抵免的政策也是需要注意的一点,对此我们国家也是有想过的政策出台,对于这类企业来说是很关键的一点,一诺财务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企业在境外的一般都是按照国家来进行规定的,并没有真多每一个项目。因此,一诺财务表示,这点是那些有境外业务的企业需要做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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